饶某某等13人重大涉恶案公开宣判

10月30日,邵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饶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任职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饶某某先后与邢某、何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饶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对其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邢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7人适用缓刑。另本案共判处财产刑18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2余万元。

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让涉恶人员受到法律严惩,也进一步彰显邵武法院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决心,强力震慑地方恶势力,维护一方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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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在学校打人对方家长不依不饶妈妈一席话让他们颜面无存!

孩子在外读书学习,家长担心的莫过于孩子会不会被欺负,所以总会提心吊胆;特别是经常看到网上或是新闻上报道,某某中学的学生“欺凌”其他同学,不是扇巴掌就是逼迫下跪的,看着都害怕,要是经历到自己孩子身上,那家长真要心疼死了。

关于校园“欺凌”我们提了也不止一次了,但今天我们说的这件事却有些特别,不是“受害者”,却是“施暴者”的故事,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谁是谁非?

宁宁今年上初二,也已经长得亭亭玉立了,平时妈妈怕女儿受欺负,所以总是教导女儿,遇到欺负自己的人,千万不要害怕,更不要怂,你越是怂别人越是敢欺负你;要是真的收了委屈,一定要跟父母讲,不能自己瞒着。

在父母的“教导”下,宁宁还真没收到过什么委屈,不过这天,宁宁妈妈接到了老师打来的电话,说宁宁在学校把一个男孩给打了,而且打得不轻,对方鼻子都被打破了,现在对方家长不依不饶,非得要见一见家长。

宁宁妈妈听完,赶紧放下工作就赶往了学校,面对对方家长的质问,宁宁妈妈并没有不问青红皂白地责怪女儿,而是问了女儿具体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对方一直“挑衅”,被宁宁打的男生正坐在宁宁座位的后面,上课的时候他总是时不时的拽一下宁宁的头发,宁宁虽然跟老师反映了,可老师也只是口头上批评了他,并没有调开他们的座位。

可这天上课的时候,这个男生竟然把手直接伸到了宁宁的衣服里面,并捏了宁宁一下,宁宁当时被吓了一跳,但随即就愤怒了,抓起桌子上的书本就砸了过去,这才把他的鼻子打破了。

宁宁妈妈听完女儿的话,直接厉声问旁边的男生:“她说的是不是真的?”男生可能也被宁宁妈妈的问话吓了一跳,点着头结结巴巴的说,“是”。

宁宁妈妈反问对方家长,“你看现在该怎么解决?”没想到对方家长只愣了一下,随即就说:“就算是这样,他也只是个孩子,开个玩笑而已,至于把我们鼻子都打流血吗?”

宁宁妈妈接着说:“如果是你的女儿,在学校被别的男生摸一下,你也觉得是开玩笑?这已经涉及到孩子的‘隐私’了,我可以报案,告你们‘猥亵’;至于玩笑,我觉得孩子打你们一下,也是跟你们开玩笑,只是没把握好手劲而已!”

对方家长被宁宁妈妈一说,也觉得自己理亏,老师见状,赶紧上前调解,说都怪自己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会尽早地把他们两个的座位调开,都是一个班的学生,以后还要相处,希望事情就此了结。

宁宁妈妈也不想把事情搞大,于是便同意了老师的话,但是还是告诫对方:“以后不要再惹自己的女儿,否则下次就没这么容易解决了。”

虽然我们不太赞成宁宁暴力反击的做法,但是宁宁妈妈的行为还是值得每个家长学习的,孩子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作为家长,首先不能一味地指责孩子,更不能纵容孩子随意“打人”的行为。面对孩子们之间的矛盾,我们该怎么教育孩子呢?

1、首先要教育孩子不能软弱,“人善被人欺”,要懂得保护自己;2、面对别人的“挑衅”,先发出警告,如果不听,可以反映给老师或家长,最好还是不要动手;3、不做受害者,更不能做“施暴者”;4、最后是老师和家长要及时地发现孩子的异常,把问题扼杀在摇篮中。当然还要理性地对待孩子的“性教育”,初中的孩子可能对自己或者异性的身体产生好奇,但绝对不能随意的去触碰别人的“隐私”,更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家长也不要一味地认为孩子还小,不懂事,你一时的纵容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当孩子受到骚扰或伤害时,家长也不要大肆的宣扬,要做好正确的引导和沟通,让孩子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学习中!

今日话题:对于这件事,你们觉得宁宁妈妈的处理方式对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是【致远妈咪】,是一个全职宝妈,专注孩子的教育问题,希望与孩子能够共同成长,分享更多的育儿经验及学习经验,喜欢我们文章的朋友,一定记得点击关注,谢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饶某某(男海丰人)被抓

12月7日,陆丰东海街道办新厝村、对面埔、人民路、金华路连续发生了四起摩托车被盗案。

获悉后,陆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破小案”工作机制,尽快侦破案件,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当即指派刑侦大队四中队联合北堤派出所开展侦查破案工作。侦查中,办案民警发现这4起摩托车盗窃案作案手法及现场嫌疑人极为相似,初步判断为同一伙人所为,遂进行串并案侦查。

经办案民警大量走访调查,充分运用智慧新警务,发现饶某某(男,海丰人),曾某某(男,红海湾人),黄某某(男,城区人),黄某某(男,城区人)等4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成功锁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落脚点 。

12月10日下午,经过连日的伏击蹲守,在合成作战中心网警大队支持下,办案民警成功在汕尾市城区抓获盗窃嫌疑人饶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4人。

经查明,饶某某、曾某某等4名违法嫌疑人于12月7日凌晨2时许,乘坐作案摩托车到陆丰东海街道办连续盗窃4辆摩托车。得手后将所盗车辆又销赃给陈某某。

同日,办案民警成功抓获涉嫌收赃违法人员陈某某(男,城区人),并追回被盗摩托车4辆,缴获作案摩托车1辆。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饶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5人对其盗窃摩托车、收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车辆最好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没有停车场的,尽量停放在监控摄像范围内或停放在自己、路人、商家等比较容易看到、视线开阔的地方。

最好采用不同型号的锁具一车双锁,在耗费盗贼作案时间的同时增加其暴露的可能性。若能同时安装声控防盗报警器,对盗贼更具阻吓效果。

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时请选择正规商家,切勿贪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助长盗窃之风,彻底杜绝违法犯罪人员的销赃渠道。

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现场推进会在饶召开

本报讯记者徐芸报道:2月9日至10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现场推进会在我市召开。副省长陈敏、省政府党组成员陈小平出席并讲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张圣泽通报了全省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省政府副秘书长杨俊主持。市委书记陈云参加有关活动,市委副书记、市长邱向军致辞,副市长李茂荣作交流发言。

陈敏对近年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他要求,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认识、总结经验,更加坚定推动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的信心和决心;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全面推进全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压实责任、强化支撑,推动形成全省矿山生态修复强大合力。就当前几项重点自然资源工作,陈敏强调,要强化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空间管控要求;强化系统思维,严格矿产资源管理;强化法治思维,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坚定不移把矿山生态修复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为推动美丽江西建设和全省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陈小平要求,要做到心中有数,精准分析各类矿山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一一提出修复办法;要科学施策,因地制宜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确保按序时完成修复任务;要明确主体责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化运作、公众参与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要开展综合利用,以更经济的修复方式、更精准的再利用模式,打通“废弃矿山”到“绿水青山”再到“金山银山”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要开展考核评估,探索可持续的生态修复模式,确保修复的质量和效果,以生态高水平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

邱向军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我市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他表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是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迫切要求,上饶将深入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市县经验做法,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全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精心呵护大美上饶的绿水青山,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贡献更大上饶力量。

会上,观看了全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宣传片,上饶市、新余市、湘东区、会昌县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还参观了铅山县永平铜矿和广信区望仙谷,实地考察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饶某涉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饶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询问了被告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刑法》规定的自首和立功,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两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这两条立法的原意在于鼓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自首、积极帮助公安机关破案,减少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不同于一般案件,网络诈骗在侦查方面难度极高,因境外诈骗的证据难以取得,嫌疑人身份难以辨识,涉案人员难以抓获。这种情况下,鼓励嫌疑人积极认罪和检举、劝说、协助抓捕团伙同案犯罪嫌疑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本案中,如果没有饶某劝说余某某和苏某投案自首,到现在可能这两名嫌疑人仍然尚未归案,证据也难以取得,部分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赃款和罚金也都难以缴纳。这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饶某在立功情节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法院在对被告人饶某进行量刑时,应当与一般的认罪认罚等情节区分开来,减轻幅度更大一些,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第 (八)项规定:“一般立功,轻处20%。”

二、饶某具有全部退赃、退赔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受害人也得到了全额退赔。量刑幅度更应当明显的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第(三)项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法院在量刑时,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损失情况,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既然饶某已经退赃且积极缴纳罚金,本案在量刑时,降低的刑罚幅度显然与饶某的上述从宽处罚的情节所不相符,远未降到合理的程度。

三、饶某在诈骗窝点所待的时间很短,前后累计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相较于其他人,饶某从事诈骗的时间只有二分之一,情节更轻微。

根据卷宗证据可知,他是从2019年4月4号出发的,4月25日离开的诈骗团伙,之后跟诈骗行为没有任何关联,之后也未获得任何收益,前后总计待了20天的时间。

被告人施某某证实:“到了4月27日的时候,我们刷单诈骗工作步入了正规,饶某就离开了,直到我们从这个窝点撤离,饶某就没再去”。

被告人林某某证实:“饶某今年4月份去过一次,没事的时候去大厅那喝茶……,在我们被安排到兵营之前饶某就离开缅甸了”。

被告人戴某某证实:“我刚进入窝点的时候,饶某还在这里,过了没几天他就离开了,离开之后就没再来这个窝点,我都没对上号哪个人是饶某”。

饶某自从2019年4月25日离开缅甸之后,对于那里的犯罪行为,既没有继续参与,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所以他不应当对这之后发生的诈骗行为和诈骗金额(特别是李某某和梁某某两名受害人的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卷宗六中李某某、梁某某两名被害人的材料,他们分别是2019年5月23日和5月28日被诈骗的,而在这个时间,饶某早已不在缅甸,与团伙成员之间已经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一审判决将这两名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也由饶某来承担是不合理,也是违反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五、一审判决结果量刑畸重,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自首、立功,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法》立法的本意,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像饶某这样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特别是饶某亲自带办案机关的民警从安丘出发,劝余某某和苏某投案自首,对于案件的迅速侦破、节约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到案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在量刑时,更应该体现出法律从宽处理的宽容性,而不是仍旧处以畸高的刑期。这样不利于提高被告人接受法律处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辩护人建议,本着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应当对饶某判处缓刑,会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尚未到案的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会起到一个很好的引导作用。不然尚未归案的被告人都不敢自首或者立功了,因为他们会觉得即使他们这样做了,对他们的量刑尺度影响也不大,甚至被劝投案自首的嫌疑人还会埋怨立功的嫌疑人,于是他们更不敢再劝同案犯去自首。

一审判决书在第13页认定“饶某威自愿代替所有的被告人退还赃款141209.75元”,“审理过程中……,饶某退缴5000元”。

既然饶某威已经代替饶某等人退赃,那么就不应当再由各被告人再分别退赃。不然就等于是双重退赃退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会导致饶某威和饶某之间,无法就退赃问题进行最终结算。若是饶某威代饶某退赃,那么饶某应当将这笔款项返还给饶某威,不然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一审判决书认定饶某在法院审理阶段缴纳5000元的违法所得,而实际上饶某缴纳的还不止这些。根据饶某本人陈述,他与安丘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一起到云南瑞丽去接余某某和苏某,路途中包括饶某和三名民警的机票等差旅费8000元,均由饶某一人出资。办案民警曾经承诺说用这些顶作违法所得,但最终未能兑现。所以饶某所实际缴纳的并非仅5000元。

另外,在公安机关在讯问时,饶某本来说是没有获得非法所得,仅仅是老板饶信招承诺每月5000元工资,但由于没干满一个月,尚未实际发放。但民警不满意这种说法,最后就直接写上了饶某有5000元非法所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但公安人员在讯问环节都是仅有一名办案人员在场,办案程序违法,从执法记录仪中就能看出。恳请贵院调取公安执法记录仪以查明该事实。

综上,被告人饶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积极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在窝点待的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从刑罚的价值和判决的导向角度出发,都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石泉饶某因工死亡家属因巨额赔偿金闹上法院!

2020年11月,石泉人饶某在外地务工时因工死亡,留下第一顺位继承人饶父、饶妻、饶子,经家属与施工方磋商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施工方向饶某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后因饶某家属对该笔赔偿款分割产生纠纷,诉至石泉法院。

因为本案错综复杂的矛盾,审判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本着化解矛盾的目的开展了多轮调解,最终达成一个几方都满意的协议,由饶子分得死亡赔偿金中的900000元,剩余部分归饶父所有,饶子所得的900000元,其中给饶子预留250000元,用于其生活到18周岁止的生活及学习费用,该款项由饶妻负责监管。剩余650000元由饶妻和饶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代为监管至饶子十八周岁之日止,之后由饶子自行支配。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石泉法院指派速执团队优先办理此案,面对案款尚在第三人账户、社区就如何监管650000元无具体方案且分歧较大等复杂局面,执行法官抽丝剥茧,先是找到第三人调查固定证据,将案款划拨至法院账户,随后组织申请人和社区就社区如何对650000元监管进行协商,在否定多种建议后,执行法官根据双方的意见建议,归纳总结,提出了一个各方都满意的,可操作性很强的监管方案,得到各方赞同。在兑付完案款后,执行法官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再次召集申请人与社区会合,带着他们一起去银行落实监管方案,确保与申请人、社区案款交接无缝衔接。整个案件从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到执行完毕仅用时四天。

值得一提的是,当执行法官正组织申请人和社区就社区如何对650000元监管进行协商时,突然接到领导来电,说申请人对本案进行了信访投诉。经当场了解,原来是申请人不太了解司法程序,因申请执行多日杳无音讯故进行了信访投诉。当执行法官向其解释了司法程序以及为本案所做的工作后,申请人非常满意并当即到信访部门撤回了投诉。

案件办结后,申请人彻底被承办法官的负责精神和为民情怀所打动,表示要向承办法官送锦旗以表谢意,承办法官婉言谢绝并说到:“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职务行为,是我们应该做到的,认真负责、公正为民是我们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为您解决问题的是石泉法院,而不是我们某个法官个人,所以锦旗就不用了,您的肯定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5月17日,饶妻还是专门为饶子请假,专程带着饶子到石泉法院表示感谢,并向石泉县人民法院送来了一面写着“依法为民做主、执行为民解忧”的锦旗,简短的话语表达了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肯定和赞扬,这也是对石泉法院执行工作缩影的最好注脚。

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饶氏兄弟重大涉黑案”回顾:为非作恶终被一锅端

据检察机关审理查明,1999年开始,饶某元纠集张某华等人在珙县范围内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赌博,非法持有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敛财,逐步树立威名。

2001年,司法机关对其依法立案查处时,饶某元安排人员顶包,其兄饶某源托人斡旋,致使饶某元仅以赌博罪被轻判缓刑,进而树立了饶氏兄弟在当地的强势地位,此后,饶氏兄弟继续网罗数十名成员,一方面通过出资成立公司,投资入股,强迫交易方式,经营房产,酒店,商品混凝土,烟花爆竹,煤矿等十余家企业聚敛财富,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可谓无恶不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迅速聚敛上亿元巨额财富,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励,购买作案工具,支付活动费,平息费用,逐步形成以兄弟二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华等4人为骨干成员,组织成员达28人的犯罪组织。

而该涉黑组织的覆灭,源于珙县一宗寻衅滋事案,2017年2月的一天晚上,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持砍刀,钢管等器械闯入珙县某厂,砍伤6名保安和工作人员后扬长而去,由此,该重大涉黑组织逐渐进入本案人员视野!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饶某元,饶某源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其余28人分别获刑19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

四川饶拾元案:涉黑组织何以野蛮生长22人成“保护伞”

中国纪检监察报8月23日消息,8月12日,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剖析饶拾元涉黑案背后的检察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两名受到处理的检察人员现身说法、以案明纪。宜宾市及珙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因成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单位而备受关注。

发生在当地的饶拾元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该组织盘踞基层近20年,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腐蚀大量公职人员,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截至目前,包括自贡市原副市长曾明全在内,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该案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6人,涉及多个领域、不同层级。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层层撑起的“保护伞”,正是该组织长期以来野蛮生长的原因所在。

饶拾元涉黑犯罪问题浮出水面,源自2017年2月发生在珙县的一起寻衅滋事案。

事发当晚,30余名社会闲杂人员持砍刀、钢管等器械闯入珙县双三水泥厂,砍伤6名保安和工作人员后扬长而去。通过梳理排查,与饶孟源、饶拾元兄弟有关的2起强迫交易案以及20余起陈年积案进入办案人员视野。

经查,自上世纪90年代起,饶拾元以开设赌场为早期经济积累,网罗骨干成员,逐步形成了以饶氏兄弟为首、参加者超过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下,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安排组织成员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任职,称霸一方,对珙县的矿山、水泥、烟花爆竹等行业及基层政权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记者注意到,饶拾元案长达700多页20多万字的裁判文书中,曾明全的名字118次被提及。

据饶孟源供述,他和曾明全于1992年在珙泉煤矿认识,“关系一直都可以”。此后,曾明全先后调任宜宾市经贸委副主任、珙县县长,双方交往也越来越密切。由于珙县职能部门知道他和曾明全关系好,饶孟源办起事来顺利得多,“沾了曾明全不少光”。

在该组织内部,饶拾元主要负责以暴力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饶孟源则负责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为组织寻求非法帮助,其主要对象就是曾明全。除了送款送物,饶孟源还于2009年初与时任珙县县长的曾明全结为“干亲家”,让女儿拜他为干爹。

据检察机关指控,曾明全明知饶拾元受过刑事处罚、有违法犯罪前科,仍与饶氏兄弟建立深厚的私人交往关系,互认“干亲家”,并在珙县相关执法部门领导中,蓄意宣告其对饶氏兄弟的关照和重视,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年来未得到查处。在得知饶拾元涉嫌违法犯罪后,曾明全还通过向有关执法人员打招呼,企图帮助饶拾元逃脱法律制裁。

曾明全的能量有多大?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曾明全收受贿赂后,以给珙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打招呼、重新调整小煤矿关闭方案等方式,为饶孟源经营的煤矿保留采矿权;以给珙县公安局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饶孟源的同学调整工作;以给巡场镇镇长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饶孟源的合伙人当选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以给江安县规建局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关照饶孟源堂弟等人承揽保障性住房项目。

以双三水泥厂寻衅滋事案为例,根据曾明全的证言,案发后,饶孟源请他帮忙打听情况,已担任自贡市副市长的他便找人关照饶拾元,帮忙协调。曾明全打过招呼后,饶孟源便根据他的授意,直接与对方联系。

饶孟源与曾明全“铁”到何种程度?据他供述,就连自己同学的工作调动,曾明全都竭尽全力。2008年,他请曾明全关照自己的同学游某,曾明全向时任珙县公安局政委打招呼后,游某便调到了刑警大队;2009年,同样在曾明全帮忙打招呼后,同学龚某很快提拔为派出所副所长。

“饶孟源和曾明全关系非常好。当年,煤管办的工作人员来检查时说煤矿问题多,饶孟源开会时就明说,整个珙县除了县委书记、县长,哪个不懂事找他企业的麻烦,他就要收拾哪个。”知情人士这样介绍。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22名“保护伞”中,时任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何森“作用”不小。

不同于曾明全与饶孟源发端于同事关系的交往轨迹,作为警察的何森与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饶拾元,本应水火不容,却始终沆瀣一气。

何森出生于1980年,比饶拾元小9岁。2004年至2013年,何森先后任珙县公安局底洞镇派出所副所长、所长,2013年至2017年5月,任珙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之后改任芙蓉派出所教导员。

根据何森的证言,他和饶拾元很早就认识,联系很密切,饶拾元及其手下有时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他或多或少地“给予了一些帮助”。

据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何森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受贿犯罪。

早在2005年,三江水泥厂负责人找到时任底洞镇派出所副所长何森,称饶拾元要砍杀自己,希望何森帮忙引荐并给予饶拾元财物“买平安”。何森身为人民警察,本应履行法定职责,对饶拾元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却在征得饶拾元同意后,安排二人会面,最终以饶拾元收取对方现金6万元的方式达成“和解”。

在何森的从警生涯中,类似行为多次发生。2017年,双三水泥厂寻衅滋事案发生后,何森甚至带着饶拾元找时任厂长“私了”,要求其“不再盯着不放、不将事情闹大、不向上级反映”,意图将该案作为普通治安案件或寻衅滋事个案予以化解,避免扩大影响。

更为荒唐的是,何森为了调到县城工作,考虑到饶拾元和时任县长曾明全关系不错,便让饶拾元帮忙运作。饶拾元向其提供了30万元“运作经费”,在何森调到治安管理大队后,饶拾元再次“支持”了30万元。此外,何森还先后以调动工作和“竞争”珙县公安局副局长职位为由,向企业主索要、收受相关“经费”。

2018年3月7日,宜宾市纪委监委将何森涉嫌收受贿赂问题的案件线索,指定翠屏区纪委监委办理,彻底拔掉了这一经营十余年的“保护伞”。

“何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他的违纪违法事实中,还存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翠屏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饶氏兄弟涉黑组织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1999年至2001年为初期,因非法经营赌场引发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2002年至2010年为成型期,通过巧取豪夺、私挖滥采的方式涉足当地水泥、煤矿、烟花爆竹等行业,组织势力和经济实力得以迅猛发展;2010年至2017年,以开设公司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记者注意到,该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均有公职人员提供不同程度的庇护,使其得以逃脱法律制裁,从而愈演愈烈。除依靠曾明全、何森等主要“保护伞”外,还有一张涉及多个领域、不同层级的“关系网”。

2001年3月,在一起严重暴力事件后,宜宾市公安局以饶拾元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私藏罪立案侦查。之后,将该案交由珙县公安局办理。其间,饶孟源为帮助饶拾元开脱罪行,请托了珙县公安、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最终饶拾元仅以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逃避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据当年在珙县公安局预审科工作并负责该案的一名证人所述,饶孟源先后通过珙县法院刑庭庭长、原芙蓉矿务局公安二分局局长、原芙蓉矿务局副局长等三人找他替饶拾元说情,并组织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副科长以及县公安局民警等负责人员一起吃饭。最后,饶拾元非法持有罪没有被认定。

上述珙县法院刑庭庭长证实,当年饶拾元的案子到了公安局法制科环节的一天中午,饶孟源叫他参加一个饭局,有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人,都是请来给饶拾元说情的。在接受饶孟源请托后,他在侦查阶段让工作人员关照饶拾元,只起诉了赌博和敲诈勒索两个罪名。后来,饶孟源又找了他两次,最终只判了缓刑。

据了解,宜宾市纪检监察机关从公安机关转交的线索入手,查处了市安监局煤炭安全监督管理科原科长周世政,珙县安监局原副局长詹星武、张小军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一步挖出曾明全以及珙县公安局原局长王正元等人腐败问题。在22名“保护伞”受到查处的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对珙县县委、县政府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10个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饶拾元涉黑案的顺利办结,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同步上案、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频共振的结果。

以查办该案中的“保护伞”曾明全为例,四川省纪委监委抽调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组成专班,针对其接受调查初期极力否认相关问题的情况,采取迂回策略,以经济问题为切入点,逐步消除其畏罪心理、打消其侥幸念头,促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全面供述了充当“保护伞”问题。面对饶孟源被公安机关审讯多次仍是“零口供”的困局,通过持续的政策攻心,促使其在留置一周后开始交代向曾明全行贿以及曾明全为其撑腰站台、谋取利益问题。

“办案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了时任省病犯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李跃辉的涉黑腐败问题,及时指定、指导绵阳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此外,还将发现的宜宾市司法系统6名干部的涉黑腐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宜宾市纪委监委处理。”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宜宾,针对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且主要犯罪人员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交代较少的情况,市纪委监委从加大线索收集研判破题,建立健全线索收集移交机制、问题线索研判机制,每周与扫黑办、公安局等单位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提出处置和分办意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和线索快速移送反馈等工作规定,深挖“漏网之鱼”。该市还聘请13名法学界知名学者作为市监委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常设专家,提供智库支持。

“政法系统一些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党治警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权力制约失衡,也有政法干警理想信念缺失、贪心私欲膨胀等因素。”宜宾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5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饶拾元案作出终审宣判。饶拾元、饶孟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九年六个月不等。

在饶氏兄弟认罪服法的同时,隐藏其后的“保护伞”们也将陆续受到纪律和法律的惩处。